河南工程学院 本科专业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2020-04-27 15:20  

河南工程学院文件


豫工院评督〔2017〕63号


河南工程学院

本科专业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6号)、《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评估实施方案》(教高〔2016〕616号)和《河南工程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豫工院教〔201414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专业建设,优化专业结构,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更好服务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学校决定组织开展本科专业评估工作。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应用型人才成长规律坚持条件评估、过程评估、效果评估相结合,定量与定性评估相结合充分利用评估工作的导向功能与诊断功能,引导专业布局、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强化内涵,培育特色,不断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评估对象

有三届以上毕业生的所有本科专业。

原则上每学年组织5个左右的专业开展专业评估。各教学院(部)可以根据专业建设情况自愿申请参评专业。

三、评估原则

1.客观、科学、民主、公正、高效,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2.教学院(部)专业自评与专家评估相结合。以专业自评为基础,专家评估相配合,建立和完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机制。

3.静态与动态相结合。既要考察专业人才培养的效果,也要关注人才培养的工作过程,关注专业发展的潜力。

4.全面了解与重点考察相结合。既要把握人才培养工作全局,也要关注专业优势和亮点的考察。

5.评估与引导相结合。既要对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的状态做出评价,更要对专业建设提出建设性思路与办法。

四、评估指标体系与评估结论

1.专业评估指标体系详见附件。评估采用量化方法评分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及指标“权重”对参评专业定量指标数据得分、定性指标专家赋分进行综合计算得出

2.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优秀:总分≥85分;良好:75≤总分<85分;合格:60≤总分<75分;不合格:总分<60分。

3.对于评估结论为“优秀”的专业,奖励2万元(注:奖给专业负责人,由专业负责人支配使用),并给予该专业在申报本科教学工程、教学改革等项目时优先推荐,奖励比例不高于参加当年专业评估总数的30%。对于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专业,由学校区别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减少招生人数或暂停招生。

五、评估组织与程序

(一)组织领导

本科专业评估由教学督导委员会领导,评估督导处负责评估的具体工作;学校根据各专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组,分别组成评估专家组开展专业评估工作。各教学院(部)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专业评估工作组。

(二)评估工作程序

1.教学院(部)自评。教学院(部)通过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有关文件,准确理解专业评估的基本精神,掌握实质内涵,总结专业建设成果、经验,凝练特色等。参照专业评估指标体系(附件1),对专业建设的质量做出基本的判断,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形成自评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

2.提交材料。教学院(部)提交自评报告、相关支撑材料,一般应在专家现场考查前2周提交。

3.确定专家组。评估专家组包括7-9名评估专家和1名秘书。其中专家组中应包括外校专家或企事业单位专家至少2名。

4.现场考查、评估。专家组到现场考查、评估。

1)评估专家组成员审阅提交材料;

2)专业负责人汇报,并回答专家组质询;

3) 专家组根据自评材料、汇报情况及其它有关辅证材料,进行实地考查、评估工作,主要包括:听课、看课;调阅试卷、毕业设计(论文);考查校内实验室、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就业创业基地;查阅专业建设文档、成果;召开教师、学生代表座谈会;组织学生进行问卷调查等。

5.形成评估结论、反馈。

1)在专业所在学院自评、专家组现场考查的基础上,依据评估指标体系逐项评价,汇总、形成评估结论,撰写评价报告;

2)评估专家组向专业所在教学院(部)反馈考查意见。

6.公布结果

专业评估专家组和评估督导处向学校领导汇报评估结果,并经领导签署意见后发文公布结果。

7.组织整改

教学院(部)、专业教研室要针对专家组的反馈意见组织整改,整改期限为1年。整改方案应于评估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整改报告应于整改期限内提交评估督导处备案。学校将根据情况组织专家进行整改验收

六、评估工作要求

1.各教学院(部)要充分重视专业评估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推进示范校建设、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重要抓手;不断深化教学改革、推进专业建设。

2.各教学院(部)、专业教研室要认真学习专业评估指标体系,发挥指标体系对专业建设的导向作用,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专业建设水平。

3.做好专业档案建设,按照专业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留存有关专业建设和验收评估的文件材料等。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评估督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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